1、当业主将房屋出租、出售、馈赠、抵押,使用权或产权发生转移时,须在前十五天与新业主(或租户)一起到本物业管理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,结清有关费用(综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)再行办理入住、使用手续。
2、凡因发生房屋出租、转让、馈赠或变卖,使用权或产权发生变化,而未到本物业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的,管理处将拒绝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入住或使用,本管理处将视该物业仍属原业主,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、经济纠纷及责任,仍由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。
3、属房屋出租的,在本物业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,租户可凭租约或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有关各项费用,而所有因该房屋、商铺产权发生的一切事务纠纷,由其业主负责。
4、房屋通过房产转让、馈赠等方式进行处置后,承受人(即新业主)拥有原业主享受的相应权益,同时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,包括遵守有关约定及各项物业管理制度。